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82民初7314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帝龙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8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8.63%计算;以18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付清至日止,按年利率11.219%计算;扣除已付利息77314元)。二、被告徐州永兴金属门窗有限公司、邳州市南方建材有限公司、王威、王永、王臣、王明对以上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帝龙玻璃5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600元,由被告徐州帝龙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永兴金属门窗有限公司、邳州市南方建材有限公司、王威、王永、王臣、王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