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左伟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3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1民初14123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14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倪俊、左伟东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0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10月1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1535.15元,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倪俊、左伟东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50346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告倪俊、左伟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520101040018662)。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倪俊、左伟东抵押的常熟市支塘镇集贤路8号万豪佳园33幢801不动产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5216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常熟市赛亚针织厂对被告倪俊、左伟东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15216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493元,由被告倪俊、左伟东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向本院交纳,被告常熟市赛亚针织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帐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