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7487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24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红给付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人民币1979369.94元及利息(以本金1979369.94元,自2017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6.9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丁红偿付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104472元。上述一、二两项,被告丁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丁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海安华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史建华、翟辉香、唐爱华、谢晓丽、李洪侠对被告丁红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第三人南通华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丁红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14元(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丁红、海安华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史建华、翟辉香、唐爱华、谢晓丽、李洪侠、第三人南通华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61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1-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