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242********25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4民初3175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成归还原告宣贺借款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汪成支付原告宣贺自2020年1月2日起至本判决3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人民币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三、被告汪成支付原告宣贺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以上各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汪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案件受理费,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