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连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3********5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23民初2343号 |
案号 |
(2021)苏1023执恢2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连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成茂年人民币49961.70元(64961.70元-被告已支付的15000元);5二、驳回原告成茂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8元,减半收取874元,由原告成茂年负担314元,被告朱连俊负担5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48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