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章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01********02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5民初10250号
案号
(2020)苏0115执54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章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振富借款58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振富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81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379元,-5-由章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29
发布时间
2021-0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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