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章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01********02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15民初10250号 |
案号 |
(2020)苏0115执5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章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振富借款58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振富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81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379元,-5-由章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时间 |
2021-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