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花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15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21民初6761号 |
案号 |
(2021)苏0321执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二朋、花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645.7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二、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刘二朋、花丽所有的苏c035f6宝骏牌轿车一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由被告刘二朋、花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