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0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4民初2331号 |
案号 |
(2020)苏0684执26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国华结欠原告施松兵代偿款本金100万元、利息68486.31元,合计1068486.31元。以徐国华承建的石家庄市栾城区宏远路南侧常春藤c区10号楼1单位2203室价值1328524元房屋抵付1068486.31元。余款26万余元折抵本院另案中(2019)苏0684民初5707号徐国华欠施松兵的代偿款。2二、被告徐国华负责协助原告施松兵在2020年8月31日前办理好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如果因为原告的原因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不再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付款义务,直接以以上房屋抵扣。余款26万余元在另案中抵扣执行款。如果因为被告的原因没有办理好产权过户手续,被告徐国华应在2020年9月1日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并从2020年5月11日起承担1068486.31元至实际付清该款日止的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2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原告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十日内支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1-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