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5********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8民初463号 |
案号 |
(2020)苏0118执16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芮小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30121元及4相应利息(截至2020年2月25日为9353.65元,剩余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史建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史建军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芮小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65元,由被告芮小福、史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1-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