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5********0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8民初463号
案号
(2020)苏0118执16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芮小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30121元及4相应利息(截至2020年2月25日为9353.65元,剩余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史建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史建军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芮小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65元,由被告芮小福、史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时间
2021-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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