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04********2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02民初1121号
案号
(2021)苏0902执2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丁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钱进借款本金12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丁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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