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63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1民初759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8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埤城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给付截止2018年1月11日的欠息626103.44元,并按借据载明年利率上浮50%承担2018年1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5年3月11日的60万元借款以及2015年4月16日的50万元借款,借据载明年利率为10.6465%;2015年5月18日的40万元借款,借据载明年利率为10.149%);二、被告镇江四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瑜、方瑞兵、陈翠平对被告朱杰于2015年3月11日向原告所借60万元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0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404元,由被告朱杰负担,被告被告镇江四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王瑜、方瑞兵、陈翠平对上述费用在9762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费用原告已垫付,各被告应将其承担部分连同应归还借款本息一并给付原告)。5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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