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3********2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4民初4043号
案号
(2020)苏0684执28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龚勇辅与被告曹杨自愿解除于2020年5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曹杨于2020年9月14日返还原告龚勇辅购房款50万元,并支付原告龚勇辅违约金13万元,款汇原告龚勇辅账户上(卡号:622700127561008369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门支行)。三、原告龚勇辅与被告曹杨就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再无其他纠葛。2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92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曹杨负担,该款由被告曹杨于2020年9月14日直接支付给原告龚勇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25
发布时间
2021-0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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