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卫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621********87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82民初43号
案号
(2020)苏0382执恢13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卫江、徐雅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2十日内向原告刘宁支付借款本金7778658元及相应的利息(2018年10月25日之前的利息110324元;以777865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如被告张卫江、徐雅娟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刘宁有权在1000万元范围内就被告徐雅娟抵押的其名下位于邳州市宏大财富中心a2幢1、2、3、6、9、12、13、15号、19-35号、38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邳国用(2009)第1063号、邳国用(2009)第1066号、邳房权证运河字第商091955号、邳房权证运河字第商091958号,抵押面积:土地面积503.08㎡、房屋面积1855.47㎡]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张卫江、徐雅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宁支付律师费损失30万元;四、驳回原告刘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7200元,合计142000元,由原告刘宁负担55200元(诉讼费48000元、鉴定费7200元),被告张卫江、徐雅娟负担86800元(诉讼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时间
2021-0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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