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时荣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59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睢商初字第193号 |
案号 |
(2021)苏0324执恢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限、刘雪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借款本金99万元、计算至2014年7月4日的利息60962.77元及自2014年7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张军、孙香梅、周民华、时荣梅、江苏银瑞担保有限公司、睢宁泰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睢宁八里商业城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三、如被告吴限、刘雪萍未按上述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有权就被告睢宁泰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睢土国用(2010)第02584号土地依法予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土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82元,由被告承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