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从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11********3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02执2291号
案号
(2021)苏0925执1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从林、谷桂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从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王从林、谷桂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87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83元,由被告王从林、谷桂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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