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巢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6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4484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34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孟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康支行截至2019年5月5日尚欠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289413.96元,合计1289413.96元,并承担自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杨菲、丹阳市永利车业有限公司、巢军、陈云飞对被告孟贝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康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02元,由被告孟贝、杨菲、丹阳市永利车业有限公司、巢军、陈云飞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予以退还,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21
发布时间
2021-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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