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祝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4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1民初9238号 |
案号 |
(2020)苏1281执3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周中兴、周新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556000元(此款汇至原告周新成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泰州分行;账号:4340621315553333)。二、被告戴祝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周中兴、周新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54829元。三、被告徐锦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周中兴、周新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433244.7元。四、驳回原告周中兴、周新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50元,被告人保财险公司负担6877元,被告戴祝明负担1915元,被告徐锦兵负担5358元。因上述款6项原告已垫交,故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戴祝明、徐锦兵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期限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1415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1-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