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德宝农牧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64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民初211号 |
案号 |
(2017)辽01执7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德宝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付编号为吉林银行沈阳分行2016年流借字第008号《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3月16日利息、复利为1257955.62元;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本金4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年利率5.655%上浮50%计收罚息,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被告辽宁德宝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付编号为吉林银行沈阳分行2016年银承字第087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4955705.7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垫款付清日止以本金24955705.76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3、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沈阳德宝泓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沈房他证新民字第N17029242号他项权利证记载的坐落于新民市沈阳胡台新城振兴十街12号(6-14轴),建筑面积23627.46平方米;坐落于新民市沈阳胡台新城振兴十街12号(1-6轴),建筑面积16685.9平方米;)和土地使用权(新民他项(2016)第027号他项权利证记载的坐落于沈阳胡台新城,抵押分摊面积26979.08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沈阳德宝泓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债务人辽宁德宝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追偿;4、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辽宁德宝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被告沈阳恒丰源肉业有限公司、郭福来、李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了保证责任后的保证人,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债务人辽宁德宝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24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德宝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恒丰源肉业有限公司、郭福来、李杰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9-08 |
发布时间 |
2018-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福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0746482720P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下泉水峪300-1号(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