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03********1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3民初2046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29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樊超保证于2020年8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钱海华借款164000元、车费6000元、利息16292元,合计186292元;如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原告可就被告未履行之全部余额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以本金164000元计算,按月利率0.8%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樊超承担(此款原告钱海华已垫付,被告樊超保证于2020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3-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1-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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