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54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02民初1313号
案号
(2021)苏0902执4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返还苏a79zr5车辆(车架号为lsvnb4187h2258797,发动机号为ft4916)。二、被告韩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4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支付租金及保险费合计60791元,并承担超期租金及保险费用(从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被告韩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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