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2********0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3民初1709号
案号
(2021)苏0113执3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截至2019年1月14日的信用卡贷款余额10986.57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的利息、手续费;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07元,由原告中5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负担72元,被告陈静负担6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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