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晶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24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1259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30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晶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5718.59元、利息6195.34元,合计61913.93元;以及以欠款本息61913.9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自2019年10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93元(已由原告预缴),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负担309元,被告高晶晶负担13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93元(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时间
2021-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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