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匡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823********5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2366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10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蒋慧慧与被告镇江大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补充说明》及与被告镇江聚汇赢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销售及服务合同》、《补充协议》;6二、被告镇江大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镇江聚汇赢商贸有限公司、胡匡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蒋慧慧装修款319436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支付2020年4月1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蒋慧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2元,保全费211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8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时间
2021-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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