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穆东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1********4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81民初2796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恢10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洪小华、穆东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截止到2017年12月27日的借款本金300222元,利息9385.09元、手续费10027.09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22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8年1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每月839.14元的分期付款手续费(以18461.08元为限)。二、洪小华、穆东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23300元。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洪小华名下牌号为苏b7ge76自由光牌车辆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90元,保全费2370元,公告费699.7元,合计9959.7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负担301.3元;由洪小华、穆东旭负担9658.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时间 |
2021-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