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82********0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04民初6623号 |
案号 |
(2021)苏0104执9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汪文借款本金138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其中58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另外8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林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汪文律师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为1610元,由被告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3220元,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