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6********56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6民初6020号
案号
(2021)苏0116执1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谷学珍房屋租金9602元;4二、被告金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物品从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288号金江坊12栋204室房屋搬出;三、驳回原告谷学珍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金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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