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缪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1********3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4民初1623号 |
案号 |
(2020)苏0114执20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缪志强、王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3845.54元及利息25491.7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943845.5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缪志强、王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8300元元及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1295元,合计39595元;三、原告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就前述欠款对被告缪志强、王樱名下位于常州市采菱路河苑家园28幢甲单元5018室不动产在最高债权额1425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74元,减半收取计69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收取11937元,由被告缪志强、王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