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德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2********3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923民初1097号 |
案号 |
(2021)苏0923执恢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严于桃、杜德英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借款本金177785.8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结算至2016年1月12日的利息为6284.87元,从2016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江苏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严于桃、杜德英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0元,保全费1440元,合计5420元,由被告严于桃、杜德英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