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明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71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02执1711号
案号
(2021)苏0903执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蔡明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正勇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2月3日,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起至6月27日、以9万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6月28日,以5万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6月29日,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0%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蔡明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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