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郦国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51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7098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郦国东、郦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顾俊借款本金76000元,并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19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直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郦国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顾俊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从2017年9月9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直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已支付的利息10000元应予扣减);被告张水英、郦中华、景慧萍对被告郦国东不能清偿的借款本金在33000元以内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6三、被告郦国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顾俊借款本金282000元,并从2017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直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张水英、郦中华对被告郦国东不能清偿的借款本金在94000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顾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80元,由被告郦国东、郦中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