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华建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1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13404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6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徐兴凤与华建芳、李玉兴于2012年10月1日签订的抵偿协议无效。二、华建芳、李玉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徐兴凤借款117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10三、驳回徐兴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80元(徐兴凤已预交),由华建芳、李玉兴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徐兴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