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华建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1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81民初13407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66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缪剑农与华建芳、李玉兴于2012年10月1日签订的抵偿协议无效。二、华建芳、李玉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缪剑农借款、污水处理费共计1354000元。三、驳回缪剑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20元(缪剑农已预交),由华建芳、李玉兴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缪剑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时间
2021-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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