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4********3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4民初2237号
案号
(2020)苏1324执34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按年利率11.658%计算;罚息: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之日止,按年利率11.658%加收50%罚息计算;复利:以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贷款期间内各结息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7.487%,自各结息日【2018年3月21日,2018年6月21日,2018年9月21日、2018年11月7日】分别计算第4页/共6页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总和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部分)。二、被告付立辉、杨瑞、杨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付立辉、杨瑞、杨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88元,由被告杨超、付立辉、杨瑞、杨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7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21
发布时间
2021-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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