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0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2民初641号 |
案号 |
(2020)苏1322执72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东龙、张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贷款本金338004.04元及利、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9日为9455.26元,之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东龙、张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律师费12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就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张东龙、张芹提供抵押的位于沭阳县武夷国际城5幢404室(住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398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胡海涛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海涛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东龙、张芹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92元,由被告张东龙、张芹、胡海涛负担。第5页/共8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9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