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俊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1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5民初5743号 |
案号 |
(2021)苏0925执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傅俊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绍华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傅俊尧负担。-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