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82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03民初5740号 |
案号 |
(2020)苏0903执2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9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5月31日按年利率9%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万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万元。三、被告吴文杰、王梅、吴进、吴玉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中确定的被告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第一、二、三判项限被告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吴文杰、王梅、吴进、吴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吴文杰、王梅、吴进、吴玉届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原告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证明第0046469、0047749、0048418、0048417、0111989、0111987)和被告吴文杰、王梅、吴进(不动产证明第0012189、0012185)8抵押房产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1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7140元,由被告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吴文杰、王梅、吴进、吴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文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007382836177 |
登记机关 |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秦川南路9号(盐都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内)(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