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桂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626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2899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26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安盟友贸易有限公司、曹小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贷款本息2989562.15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912776.9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50375%标准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冯春、陆桂云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冯春、陆桂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海安盟友贸易有限公司、曹小琴追偿。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有权对被告冯春、陆桂云提供的抵押房地产[详见苏(2018)海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1459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所得价款在54654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上述贷款本息及原告实现8债权的费用。案件受理费30717元,减半收取153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58元(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海安盟友贸易有限公司、曹小琴、冯春、陆桂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717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1-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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