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卫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7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3民初4935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6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卫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垫付款17979.15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自2020年7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4-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周卫辉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