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卫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2********3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民终2843号
案号
(2020)苏0321执36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6-一、维持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1民初88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于卫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丰县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元;二、于卫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丰县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650元;三、驳回丰县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99元,由丰县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379元,于卫忠负担1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998元,由丰县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758元,于卫忠负担2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时间
2021-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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