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72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21民初3655号
案号
(2020)苏0321执36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军、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蒋尊安借款本金1563321.24元并支付利息(以1563321.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5月20日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蒋尊安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800元(原告蒋尊安已预交),由原告蒋尊安负担8000元,由被告郭军、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14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21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1-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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