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30********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崇商初字第0945号
案号
(2014)崇执字第009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昊苏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借款本金650万元及利息、复利、逾期罚息(计算至2013年10月22日为786194.48元;逾期罚息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6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5%后再上浮50%计算),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38989元。二、无锡广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广益钢材城有限公司、江苏省中强担保有限公司、吴华福、陈文扬、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无锡昊苏钢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刘斌、阮玉兰、吴德全、彭贵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无锡昊苏钢铁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借款本金650万元、逾期罚息(自2013年1月5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以9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6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再上浮50%计算)及律师费损失13898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对登记在编号为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08181号、WX1000308247号、WX1000308248号、WX1000308249号、WX1000308250号、WX1000308275号、WX1000308278号、WX1000308280号、WX1000308282号、WX1000308283号、WX1000308285号、WX1000308287号、WX1000308254号、WX1000308258号、WX1000308262号、WX1000308266号、WX1000308268号、WX1000308270号、WX1000308273号、WX1000308289号、WX1000308291号、WX1000308292号、WX1000308293号、WX1000308294号、WX1000308296号、WX1000308298号、WX1000308295号、WX1000308297号、WX1000308299号、WX1000308300号、WX1000308301号、WX1000308303号、WX1000308304号、WX1000308260号、WX1000308265号、WX1000308267号、WX1000308269号、WX1000308272号、WX1000308277号、WX1000308279号、WX1000308252号、WX1000308253号、WX1000308255号、WX1000308256号、WX1000308259号、WX1000308261号、WX1000308263号、WX1000308251号、WX1000308257号、WX1000308264号、WX1000308271号、WX1000308276号、WX1000308281号、WX1000308286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在394072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以及无锡昊苏钢铁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67190元,已由建行梁溪支行预交,由钢铁公司、投资公司、钢材城公司、担保公司、吴华福、陈文扬、刘斌、阮玉兰、吴德全、彭贵英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建行梁溪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4-05-27
发布时间
2016-1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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