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咸明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0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22民初8171号
案号
(2020)苏1322执76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咸明军欠原告张祥工程款792145元,由被告于2020年11月21日前向原告给付10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向原告给付100000元,余款682145元于2022年11月15日前向原告付清,利息原告自愿放弃;二、如任一期逾期,则视为剩余款项全部到期,并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61元,由被告咸明军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2-04
发布时间
2021-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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