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咸明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00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2民初8171号 |
案号 |
(2020)苏1322执76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咸明军欠原告张祥工程款792145元,由被告于2020年11月21日前向原告给付10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向原告给付100000元,余款682145元于2022年11月15日前向原告付清,利息原告自愿放弃;二、如任一期逾期,则视为剩余款项全部到期,并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61元,由被告咸明军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