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安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4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3刑初510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严志鹏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4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严钢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九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四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绍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叶安峰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二千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18(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7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肖建军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三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六、被告人黄忠礼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戴金生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马苏陵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叶伟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责令被告人叶安峰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二千五百元,连同被告人严志鹏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陈绍煌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四千二百元、被告人肖建军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四百元、被告人戴金生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叶伟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除十万元暂存于泰兴市公安局、其余暂存于本院),以及扣19押在案的手机、营业执照、印章、u盾等作案工具(暂存于泰兴市公安局),一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