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2********0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4民初1031号 |
案号 |
(2021)苏0724执2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242805.09元及利息(第一笔200000元借款:2019年1月19日至2020年1月16日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420.72元;2020年1月17日至实际偿还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对所欠利息按照年利率9%计算复利。第二笔45000元借款:2019年1月19日至2020年1月16日的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275.72元;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21日、2020年1月22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逾期利息,分别以45000元、42805.09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9%计算;对所欠利息按照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二、被告郑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4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1元,由被告徐强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徐强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郑洁对该笔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42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