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7********2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6442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3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汪伟平与被告沈伟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修理费22830元,此款由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5000元,自2021年1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1500元直至付清为止;二、如有一期到期未能按约给付,被告汪伟自愿承担违约金5000元,原告汪伟平可就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元,由被告汪伟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最后一期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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