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鹰潭国旺物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711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14民初10846号
案号
(2019)粤0114执48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张静常赔偿459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张静常赔偿2645.5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鹰潭国旺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张静常赔偿293.9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张静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3.8元,由原告张静常负担958.8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鹰潭国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5-14
发布时间
2019-06-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龚正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681571161991Y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西省贵溪市塔桥园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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