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红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2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21民初4792号 |
案号 |
(2019)苏0621执16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红莲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49956.13元、违约金12777.25元(算至2018年5月21日)以及2018年5月22日以后的违约金(以本金49956.13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海安浩跃物流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130000元内对被告张红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海安浩跃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凭本判决向被告张红莲追偿。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9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549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81元,被告张红莲负担2068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张红莲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发布时间 |
2019-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