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红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28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21民初4792号
案号
(2019)苏0621执16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红莲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49956.13元、违约金12777.25元(算至2018年5月21日)以及2018年5月22日以后的违约金(以本金49956.13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海安浩跃物流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130000元内对被告张红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海安浩跃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凭本判决向被告张红莲追偿。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9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549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81元,被告张红莲负担2068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张红莲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4-24
发布时间
2019-06-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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