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6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3民初5947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7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两被告所欠原告借款以本金350000元及自2020年6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结账,两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的利息;于2021年1月31日前付清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利息;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利随本清),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利随本清);二、两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律师费7000元;三、如两被告不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350000元及自2020年6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未付款部分,及两被告应返还给原告的律师费7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计3380元,保全费2420元,保全担保费1140元,合计694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两被-3-告应承担的3470元,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并加付给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