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卞利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4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14672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6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卞利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张旭远借款本金237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8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98元(张旭远已预交),由卞利英负担(张旭远同意3其预交的费用由卞利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张旭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时间 |
2021-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