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卞利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4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81民初14672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61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卞利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张旭远借款本金237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8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98元(张旭远已预交),由卞利英负担(张旭远同意3其预交的费用由卞利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张旭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21
发布时间
2021-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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