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4********01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603民初306号
案号
(2021)皖0603执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代长征借款本金49900元及利息54856.73元(以4.9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之后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代长征的其他诉讼请求。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常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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